关于提取财政票据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20050707
茂名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在委托银行代开票学校收费中计提票据款问题的请示》(茂财综[2005]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局向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财政票据可按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发放的价格向领票单位收取票据印制工本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委托银行代收后,财政票据改为向银行发放,所需要的票据印制工本费原则上应按每年实际发生额从当年代收的收费、基金收入入库总额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由你局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此复。
广东省财政厅
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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