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711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公安局
为了规范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收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缴标准和工本费分配标准
(一)收费标准。根据粤价[2004]24号文规定,居民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二)工本费分配标准
1、工本费收费分配标准:公安部制证材料每证13.5元;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聘雇人员工资、消耗材料、制证设备损耗每证3元;地级市公安局信息传输网络维护费每证0.5元;县(市、区)公安局(含派出所)信息采集和消耗材料每证3元。
2、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公安部、省公安厅、地级市公安局工本费分配标准不变,县(市、区)公安局(含派出所)每证23元。
3、“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材料工本费每证5元;县(市、区)公安局(含派出所)采集信息、表格、资料费5元。
二、工本费上缴和管理办法
(一)缴费办法。“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证)”工本费收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各市、县(区)财政局应于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月应缴省财政证件工本费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收款单位名称: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账号无需填写),并在缴款凭证上注明收费项目名称及其编码(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编码:0000001100,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编码:0000001101,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编码:0000001102)。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每季度应将本市(含县、区)上缴省财政代收户的缴款凭证复印件和缴款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送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核查备案。
应缴省级财政款项:申领、换领工本费16.5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工本费16.5元;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5元;
(二)收费管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工本费管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入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应缴公安部的证件材料费由省财政直接汇入公安部指定账号,地方留存部分用于公安部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制作。
三、保留制证所的广州、深圳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证)”工本费收费办法和分配标准由市公安局商财政局确定。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本篇法规来源于:非税收入法规库